“玉林假性药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
近日,广西玉林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特大销售假药案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2人,收缴了213类6237大盒假性药,涉案金额多达400万元。据警方披露,这些假性药都含有“西地那非”的成分,人吃后就具有依赖性,会上瘾,危害人体的中枢神经和肾脏、肝脏,对人的身体健康有很大危害性。目前为止,国家药监部门还没有批准任何企业生产性保健品,现在市面上销售的性保健品都是假的,因此公安部门呼吁广大市民群众不要购买使用市面上销售的性保健品。
大家都知道,药品决非一般的商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优质药品能够“治病救人”,劣质药品却是“致病杀人”,这是毫无置疑的。也正因如此,“玉林假性药案件”的恶劣程度就更加令人发指,在社会上引起舆论公愤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无论是假性药,还是其他什么假药,只要是一旦被生产出来,并投放到市场上,就如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一样,害人是必然的。至于是在街头小贩的地摊上叫卖,还是通过权威认证摆上明亮的柜台,区别只是流通途径的不同而已。笔者从这起案件中了解到,假药制售分子大多把这些假药销往比较偏远的农村地区,利用这些地区用药者中很多是农民,对假药的防范、识别能力不强等弱点,从中牟取暴利,大赚昧心钱。他们把假药制作完成后,一般通过物流公司把假药运往各地,借助在当地开办的保健品铺面将涉假药品和保健药品批发出去,其中农村和城乡接合部是其主要销售区域。为了打开销路,他们往往采取在农村集市上发放名片、到县级以下药房上门推销等方式,逐渐拓宽市场。他们还在外包装上印制泰文、德文等外国文字,从而达到迷惑误导消费者的目的。
假药之所以能够在农村泛滥,这固然与农民收入低、鉴别能力差有一定的关系,但当213类假性药充斥各地的保健品铺面以及一些药店时,问题恐怕就不那么简单了。首先,它暴露了假药制售者缺乏诚信意识,丧失了商业伦理。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转型期,一些人急功近利、见利忘义,不讲商业伦理,背叛道德良心,为了获取不义之财不惜干一些伤天害理之事。而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也让一些人心理不平衡而不惜铤而走险,昧着良心大发横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这些话,无疑是制售假药行为泛滥的最好注脚:“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其次,它暴露了我国法律的过于“温和”,也是难以砍断造假黑手的主要原因,以及当地执法部门监督不够,缺乏作为。我们都知道,制售假药的暴利甚至超过贩卖毒品,而可能受到的惩罚风险与贩卖毒品相比则小得多。在这里,笔者就以2011年震惊中外的深圳跨国制售假药案为例,涉案金额高达1.89亿元,而主犯被判处的就是无期徒刑,这还是当时十大假药案中刑罚最高的案件。如果这个案子是贩卖毒品案的话,犯罪嫌疑人肯定会被判死刑。因为,贩卖毒品是众所周知的走在死亡线上的行为,犯罪分子对此后果一清二楚。而近年来,制售假药在我国还没有听说有被判处死刑的,法律的相对“温和”,刑罚的过于从轻,无疑给制售假药行为带来了可乘之机,从而导致造假行为的越发猖獗。
我国的人口实在太多,依靠医药养活的人也不少,而依附着医药形成的“利益链”恐怕更是让人难以理清。这些人要吃饭,要发财,不弄些歪门邪道,又怎能达到目的?因此,笔者殷切地希望,有关部门能从“玉林假性药案件”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迪,把打击制售假药行为作为一件系统工程来抓,建立各个部门联合执法的相关机制,同时切实加大办案力度,加强政企合作,并鼓励企业之间构建“打假同盟”,以及在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另外,对于敢于以身试法者,置人健康和生命不顾而制售假药的企业和人,千万不能姑息养奸,一旦抓到,就要从重从快进行处罚,“无诚信者必亡”就是其最适合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