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后汉书?卷五十四?杨震传》有记,(杨震)当之郡,道经昌邑,故所举荆州茂才王密为昌邑令,谒见,至夜怀金十斤以遗震。震曰:故人知君,君不知故人,何也?密曰:暮夜无知者。震曰: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谓无知!密愧而出。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四知”之说。自此之后,“四知”成为了清廉自持,不接受非义馈赠的典源,也彰显着为官者的原则和道德与良知。
只是一个“天知,神知,我知,子知”就让一个为官者守住了自己为官的原则与良知,也让一个欲图行贿者知耻而退,这是多么强大约束力啊!这所谓的“天”“神”“我”“子”的约束力其实又都是发乎于一个人对本性、对良知、对道德的坚守。
而现在,“天”与“神”的约束没有了,因为人们不再迷信“天”与“神”。如此一来,为官者在自我与道德上的约束又去了两重,官员们离原则与良知的底线越来越近,这底线也越来越薄如蝉翼,一触即破。
于是,许多为官者戳破了这层底线,戳破“我知”与“子知的约束,”成为腐败者。因为成为腐败者的那重自我约束变得如此容易跨越,跨越后的那种后怕与良知上的愧疚也越来越淡薄,甚至完全消失。
而为官者最可怕的就是良知与道德底线的失守,最可怕的就是失守后耻辱感的淡化,这会让一个初级腐败者,自以为尝到甜头而越陷越深。因为失陷后的良知与道德将会越来越廉价,失陷后的良知与道德将越来越不具有约束力!
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已制定了相当完备的法律来约束腐败、惩治腐败。可是法律也只是在为官者超出良知与道德底线之后的强制性的补救措施,而且法律的实际效果往往也是不容乐观的。
这一点历史可以为我们佐证。有明以来,朱元璋为了惩治腐败制定了诸多的严刑酷法,甚至将贪腐者剥皮、充草、立祠以警世人,可即便如此,明朝的贪腐之风猖獗依然,甚至为古代历朝之最。
另外,马克思也曾说过,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家会铤而走险;如果有200%的利润,资本家就会藐视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那么资本家便会践踏世间的一切。
我想,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为官者。腐败能给他们带来超出底线前所未有的物质、金钱利润,更何况这些利润的获得也许是完全无损于己的!(这也许可以称之为“腐败经济学”原理)
众所周知的是,法律约束与良知、道德的约束应处于互补、平衡状态,法律的日益增多和不断完备,更加昭示了良知与道德的缺失,而这缺失了的东西也正是法律效力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
因此,也许像“四知”这类发乎心、出于本性、出于良知、出于道德的自我约束与坚守,才正是我们现今社会、现今为官者所稀缺的,也才能有效地约束腐败。
虽然就目前看来,这简直就是天方夜谭,可这仍不失为黑暗中我们所能期盼的那一束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