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惰”是“贼官”的一个“偏门”

?“贼官”,贼坏贼坏的官,也许他从来不曾做过贼,但他们所做的事情却像贼一样既见不得光又见不得人,阴损之极。像这种阴损之极的贼官是多不走“正门”的,所以,他们老爱在“墙上”琢磨个“偏门”出来。比如“怠惰”便是他们的“偏门”之一。
何以见得呢?
君不见那一个个被无故或有意地拖延了好几年,甚至十几、二十年的案件吗?!那可都是他们怠惰的“杰作”啊!
要不是他们那些“贼官”有意地把案件拖延那么长时间,那天下哪来的那么多冤屈啊?
怠惰,有时是源于“懒得麻烦”;有的是源于“疏忽忘记”;有的是源于“故意拖延”……尤其那“故意拖延”的“怠惰”,多半是在其中干了见不得人的勾当。至于那些“懒得麻烦”的人,多半是“不作为”的“撞钟和尚”——他们一边享受着体制的好处,一边又无所作为。难怪人民总愤愤地说“养官不如养狗”——这倒是真的,毕竟自己家养的狗是很少会咬自家人的。
对于“怠惰”的贼官人民该怎么办呢?其实挺好办的,只要人民推动了“办事时限法规”的诞生,人民便可依法去要求惩办“怠惰”的“贼官”。
例如:民事案件自受理之日起,相当法院必须在三个月之内予以答复,六个月之内予以判决。对于涉案人数超过五人的或涉案金额超过诉讼人所在地的平均年收入三倍的,便可以相应的延长三个月。
再例如:刑事案件有人员伤、残、亡的,必须予以立案,必须在三个月之内予以答复,六个月之内予以判决。对于有死亡人的案件,答复和判决时限可以延长三个月。对于死亡人数三人以上的案件,答复和判决时限可以延至一年……
此为“例如”,详细条款可以由法律人士或人大或相关部门和人士仔细制定。当然,对于未按时“答复”和“判决”的官员,予以罚款、免职、拘禁、坐牢等不同情况的不同惩处。
如果此法得以推出。“贼官”怠惰之风必定可以得到有效地扼杀。像那种人为地拖延多年的案件便可永远地留在羞煞先人的历史记录里,而不再重现于文明时代。
纵然,我们不能要求人人都孜孜不倦地工作,但对于无边的“怠惰”我们也同样不能容忍。所以,我们有必要推行“办事时限法规”的诞生,以杜绝死“贼官”的“怠惰偏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