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称呼的质疑
想来,“农民工”的称呼,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新词汇,即从农村到城市打工的农民。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3月25日公布: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全国“农民工”数量,已达2。2542亿人。这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一条能载舟覆舟的大河,一个让人们应该正视的社会现实。
“农民工”所从事的,一般都以出卖自己的体力劳动所换取微薄的收入,与在农村“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劳作相比较,挣点现钱补贴日常的家庭生活开支,无疑是比较知足了。然而,将他们称之为“农民工”,似乎就有点另眼相看了。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在农村有一份责任田地的农民,已经不满足于广阔天地里曾经的大有作为。他们纷纷背井离乡,天南海北地闯荡世界。为的是创造单靠一点承包田地所不能满足的日益增长的物资生活与精神生活的需要。他们以自己的血汗和聪明才智,为城市化进程添砖加瓦,在各个领域各条战线上都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劳动大军。他们是共和国最能吃苦耐劳忍辱负重的劳动者,融入到了打工所在地的社会生活中,与城市“非农”工人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已成为工人阶级队伍中的一份子,应该切实受到《劳动法》等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
当经济体制改革的浪潮席卷神州大地后,城市出现了失业问题,下岗工人。国家大力提倡“再就业”,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低保”等体制,为减少社会不公平、稳定社会、创建和谐起到了较好作用。但是,当各种不同的经济实体涌现并打破“铁饭碗”、“金饭碗”,以前的主人翁变为合同工,被用工单位或老板聘用之后,他们的身份与“农民工”一样,已经没有什么区别了。现在的“农民工”队伍中,应该有很多以前就是城镇“非农人口”因工厂倒闭破产失业后飘泊他乡挣钱养家的工人,他们的命运与“农民工”一样,同属弱势群体……
一段时期,由于户籍管理等体制的限制,一些发达或不发达地区,自觉不自觉的站在各自利益的立场上,对外来打工的“农民工”或多或少地加以区域性歧视。对于压低工资、延长工时、克扣工资、拖欠工资、挤占休假日、不执行《劳动法》等不齿现象,监管不力,伤害着“农民工”的基本利益。似乎“农民工”就是从农村出来卖苦力的打工崽,没多少权益维护可言!“农民工”与其打工所在地的关系,就是来去匆匆的过客,没有其社会地位。好在最近几年,出现了“农民工”就地当选人大代表,为“农民工”维权,追讨拖欠工资,褒奖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等好的趋势。让“农民工”流血流汗不流泪,伤筋动骨不伤心,乐在他乡作贡献,真正体会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
“农民工”的称呼,是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产物,“民工潮”起潮落,他不应该长期地存在。在我国多民族的大家庭中,人人都是劳动者,社会地位是平等的。人们所从事的工作不同,担当的职务不同,但都是在为生存、为家庭、为事业、为社会、为国家而工作而操劳。应该以所从事的工种来称呼身份,恰当准确地反映工人阶级队伍中的生存现状,凸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农民工”的称呼,可以休矣!